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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中毒窒息等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4人气:1794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中毒窒息等

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安委〔2021〕2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现将《成都市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中毒窒息等事故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

成都市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专项整治有效防范中毒窒息事故工作方案

2021年5月24日14时许,宜宾市长宁县双河镇的福荣笋类食品厂污水处理间,在检维修作业时发生有限空间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中毒窒息事故。2021年6月13日10时30分许,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的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间,在准备抽排污水作业时,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2021年7月4日,南部县发生一起4人在清理自家化粪池时中毒死亡事故。2021年7月8日,蒲江县朝阳湖镇2人坠入废弃粪坑死亡。2021年7月11日,邛崃市桑园镇黑虎新村小区新建污水处理项目中,在防腐喷涂作业时发生有限空间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充分暴露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存在重大缺失。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安委会决定在全市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卫设施、商贸流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医疗机构、学校、垃圾发电企业、给排水、农业农村、通用场所及设施等重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立即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中毒窒息等事故。

一、整治目标

通过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全面摸排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有限空间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帐;明确各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范围及重点,建立“分类指导、条块结合、职责明晰、运行有序”的长效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预控体系建设;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杜绝事故后的盲目施救,最大限度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依据《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成机编〔2020〕7号)和各部门“三定”方案等相关规定,明确如下整治范围。

(一)工业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局)

1. 冶金企业

(1)工艺炉窑:均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常化炉、罩式炉、沸腾炉、干燥机、回转窑等。

(2)槽罐:燃料罐、氮气球罐、重油罐、汽油罐、碱水罐、鱼雷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

(3)煤气相关设备设施:发生炉、管道、煤气柜、排水器房、风机房、煤气排送机间、阀门室等。

(4)地坑: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

(5)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锅炉过热器;空分塔、水冷塔;使用六氟化硫的高压电控室;电缆坑(井)、地下液压室、地下油库、焦炉地下室;污水处理池(井)、密闭循环水池、地下排污隧道;给排水等管道;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环冷风箱;脱硫塔、脱硫浆液箱、脱硫流化底仓、料仓、料斗、除尘器、烟道等。

2. 有色金属企业

(1)工艺炉窑:铸造炉、保持炉、煅烧炉、铝台包、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

(2)槽罐: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酸减罐、分解罐、沉降罐、母液罐、稀释罐、精制液体罐、煤气站电捕集罐、车载储槽、电解槽等;原燃料储罐、原料仓等。

(3)公辅设备设施:锅炉、除尘器、烟道;蒸汽缓冲器、压煮器、蒸发器、淋洗塔、沉灰室等;生产铝粉、锌粉雾化室等;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排污隧道等;煤气、给排水等管道;冷却机、磨机、脱硅机等。

3. 建材企业

(1)工艺设备: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等。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

(3)储库: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

(4)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等。

4. 机械企业

(1)工艺设备: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

(3)公辅设备设施: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5. 轻工企业

(1)工艺设备: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煤气发生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干燥塔、蒸煮塔、氧漂塔、漂白塔、卸料塔、喷放仓、料仓、预蒸仓、反应仓、腌制池等;高压均质机、麻石除尘器、干燥机、水力碎浆机、转鼓、蒸球、喷方仓、预浸器、分离器、流浆箱、黑液槽、汽鼓、汽包、澄清器、消化器、粉碎回收容器等。

(2)槽罐:原材料罐、贮糖罐、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维持罐、糖化罐、层流罐、调浆罐、发酵罐(池)、种子罐、流加糖罐、维持罐、消泡沫剂罐、结晶罐、奶罐、储油罐、浸出罐、蒸发罐、浓缩罐、分离罐、厌氧罐、饱和罐、酒母罐、储酒罐、酸碱罐、过滤罐、搅拌混合罐、脱色桶等,冷水储槽等。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池(沟、槽)、盐液池、水处理池、沼气池(罐)、中和池(桶)、浆池等,原材料仓、恒温库、速冻库(箱)、冷库、蒸发脱水干燥房、地下泵房等,除尘器(沉降室、布袋除尘器等)、烟道等。

6. 纺织企业

(1)纺纱工序:清棉设备、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

(2)织造工序:浆纱机、浆染联合机的烘箱部分。

(3)染整工序:退煮漂联合机、烧毛机、轧染联合机、热熔染色联合机、碱减量机、液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经轴染色机、筒子纱染色机、绞纱喷射染色机、绞纱箱式染色机、筒子纱射频烘干机、绞纱烘干机、成衣染色机、散毛染色机、散毛烘干机、罐蒸机等设备的封闭、半封闭烘燥箱、房部位。

(3)公辅设备设施:锅炉、纺织空调系统的送回风道、除尘室、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7. 烟草企业

(1)工艺设备: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等。

(2)公辅设备设施: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水池等。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1. 工艺设备:反应器,如釜式、管式、塔式、固定床和流化床等;塔,如回收塔、吸收塔、萃取塔、吸附塔、精馏塔、蒸馏塔;容器,如储罐、储槽、罐车等。

2. 公辅设备设施:烘箱、干燥机、热风炉等干燥设备,焚烧炉、锅炉,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等。

(三)环卫设施(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渗滤液厂,生活垃圾转运站,城镇公共厕所化粪池,地下综合管廊等。

(四)商贸、流通企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商场(有房屋自主产权):气调库、消防水池、化粪池、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烟道、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井、粮库(仓)、地下室等。

2. 餐饮:隔油池、消防水(箱)池、气调库、化粪池、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井、化粪池、地下室等。

(五)建筑施工、小区物业(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人工挖孔桩,钢结构桥梁空间,地下工程,地下停车场,隧道、窨井、管井、管道、管道阀门井、下水管道、化粪池,涵洞、暗沟、管沟,涵洞、地坑,搅拌设备、各类存储罐等设备设施检维修等。

(六)医疗机构(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医疗垃圾中转房、污水处理站、消防水(箱)池、液氧罐、锅炉、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化粪池、地下室等。

(七)学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污水处理池、消防水(箱)池、锅炉、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化粪池、地下室等。

(八)垃圾发电企业(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1. 工艺设备:垃圾坑、渗滤液廊道、渗滤液收集池、定排扩容器、焚烧炉、烟道、脱酸塔、布袋除尘器、各类储罐和仓室(如:压缩空气储存罐、工艺水罐水箱、尿素溶液制备罐、尿素溶液储存罐、石灰浆制备和存储罐罐、飞灰仓、水泥仓、石灰仓、活性炭仓)、除氧器、疏水扩容器、凝气器、低压加热器、气机汽包、气机主油箱、气机事故油池、沉砂池、调节池、厌氧罐、消化池、反硝化池、污泥池等。

2. 公辅设备设施:生活(消防)水池、生活水箱、高位消防水箱、雨水收集池、生活污水池、各类管道、电缆沟、雨水井、污水井、阀门井(沟),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等。

(九)给排水(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市政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各类水处理功能池、储药池、储泥池,市政供排水管道、管井、调压站,城市下穿隧道排水泵站、集水池,河道(渠)涵洞、暗沟等。

(十)农业农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沼气(户用沼气池、沼气工程)、畜禽粪污化粪池(除沼气池外,畜禽的储粪池、储液池等粪污储存处理利用设施)。

(十一)通用场所及设施(牵头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人防工程,各类井(电缆井、线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

三、重点内容

(一)全面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的主体责任。

1. 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本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作业审批、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外协承包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加强风险辨识和管控。对有限空间开展全面辨识与评估,确定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评估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和管理台账。要提高涉有限空间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必须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必须在适当位置加装监测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监测参数和监控视频联接至操作室或值班室内,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提升风险管控等级。

(二)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1. 形成制度化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有关设备、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实施作业前再进行一次安全告知和岗前培训。

2. 涵盖重点作业人员。重点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参与人员开展培训。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教育培训,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知识和作业能力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不具备培训能力和条件的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培训资料存档不少于一年。

(三)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系统配备有限空间安全设备器材,完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 保证作业装备投入。按照作业岗位,逐一对照操作规程,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存在中毒窒息风险的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气呼吸装置或者呼吸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随时能正常使用。

2.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示。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禁止事项等信息,防止人员随意进入,要及时进行检查,发现有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要加快修补更换。

(四)严格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过程管理。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的原则。

1. 严格作业前准备。严格落实先审批后作业,制定专门作业方案并由相关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作业。作业前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并进行安全交底,必须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识。作业前必须进行清洗、清空或置换,并做好通风检测等准备工作,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2. 强化作业过程管理。作业中必须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实时监测,作业过程要持续进行通风,通风中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应使用安全电压。作业结束后,现场人员必须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等进行清点,对现场进行清理。

(五)规范有限空间作业个人防护工作。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规范作业现场管理,做好人员防护。

1. 落实作业防护。作业人员必须根据作业环境选择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备,并能够正确使用。存在中毒窒息风险的作业,必须强化个体防护,采用隔绝式空气呼吸防护用品;对风险等级高的作业区域,鼓励使用替代措施,采取外部控制或者机器人作业的技术改造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进入。

2. 规范使用设备。存在易燃易爆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具;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并设置救生绳、救援三脚架。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内作业,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隔离式空气呼吸防护用品。

(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应急保障措施。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强化和规范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

1. 强化应急演练。作业单位必须结合日常工作环境和存在的安全风险,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围绕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救援人员职责、救援设备器材等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具有季节性特点或者特殊规律的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在作业前一个月内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2. 严禁盲目施救。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必须负责全过程组织指挥,监护人员必须监督作业方案执行情况,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一旦发现有人员身体不适、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限值等情形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全部人员,发生有限空间作业险情后要按应急预案规定实施科学救援,坚决杜绝盲目施救。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8月20日至9月10日)。各区(市)县、市级行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找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按照此次专项整治要求,研究制定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加强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有效防范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间,压实工作责任。

(二)调查摸底(2021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各区(市)县、市级行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分级分类汇总并掌握所监管有限空间底数,建立有限空间台账(附件1),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无盲区、全覆盖。

(三)开展业务培训(2021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各区(市)县、市级行业部门要参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基础知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等4个专题系列折页,《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T 120-2021)《有限空间关键环节作业安全指导手册》,负责组织有关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培训,并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警示教育培训。

(四)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2021年9月11日至10月31日)。

1. 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存在有限空间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对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自查自改,没有相应能力的,由技术服务机构帮助各单位做好有限空间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进行评估等。

2. 严格检查督促整改。各区(市)县、市级行业部门要在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整改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未整改验收合格的坚决不能开展作业。对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排查治理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给予上限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五)建立长效机制(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区(市)县、市级行业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有效防范中毒窒息等事故。要加强隐患问题总结分析,找准共性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常态化、制度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始终做到动员安排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深化统筹推进。要把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攻坚行动、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和食品企业、小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等重点工作统筹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三)强化动态管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分级分类组织登录使用填报安全隐患信息的通知》(成安办函〔2021〕70号),各区(市)县、市级行业部门要运用《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在巡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并组织本区域、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运用《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录入安全隐患信息,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治闭环。

(四)严格督导检查。市政府安办将定期汇总各级各部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对工作不落实、排查不深入、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将采取通报、警示等措施。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市)县、市级行业部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9月10日前送市政府安办;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连同《成都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附件2)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送市政府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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